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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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 二、杭州磐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杭州磐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6770480股股票(股票代码:600037)进行出售; 三、杭州磐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售其持有的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6770480股股票(股票代码:600037)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收入以及分红、送股、配股的全部处置收入以及孳息等)属于北京信托·丰收资本0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 四、驳回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9518元,由杭州磐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340000元,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9518元(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杭州磐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9518元,由杭州磐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340000元,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9518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