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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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和忠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7691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即:驳回成都和忠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769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成都和忠物资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闲置地块4142平方米并恢复原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和忠物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自2016年7月1日至实际返还地块之日,按200000元/年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和忠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7月1日起至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按100元/天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92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