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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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良凤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天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德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艳超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云南德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劳务费1592062.65元; 二、被告宜良凤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云南德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30元,由被告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艳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李翠花 人民陪审员 高忠英 人民陪审员 秦声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云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