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5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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