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总泉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海总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房屋修复费用138,746.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鉴定费37,500元,合计40,250元,由***、***、***负担8,637元,由上海总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6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99元,由上海总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02元,由***、***、***负担1,6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