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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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市普陀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邱王韵珑人民币XXXX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人民币2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7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381.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582.50元,三被告负担人民币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