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总泉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海总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房屋修复费用135,967.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鉴定费37,500元,合计40,250元,由***负担9,036元,由上海总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2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57元,由上海总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53元,由***负担1,7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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