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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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99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宁夏唐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87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宁夏唐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9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负担19124元,宁夏唐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15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97元,由***负担18304元,宁夏唐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67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