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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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新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0265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担807元,由原告***负担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