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青铜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民初7002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宁夏青铜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69801元,并对该货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宁夏青铜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59元,减半收取计3680元,由上诉人***负担3370元,由被上诉人宁夏青铜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4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