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司法赔偿民事决定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司法赔偿
法院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晋0406司救民8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潞城区。

委托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潞城区,系救助申请人之妻。

***以其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之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其与潞城市恒源建材厂案,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潞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潞城市恒源建材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15227.56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我院执行,我院为其执行回131600元(含我院对其救助75000元)。现申请人***肢体受损,鉴定为贰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还需要供子女上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特申请给予救助。

经审查查明的情况与申请人所诉一致,申请人所诉有其提供的证明材料:1、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2010)潞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证明其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贰级。3、潞城区成家川街道办事处驮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家庭困难。4、潞城区扶贫开发中心签发的潞城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便民卡,证明***家庭为贫困户。5、潞城市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签发的潞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证明***家庭困难。以及我院执行人员出具的执行情况说明为证。

本院认为,***因民事侵权遭受损害,家庭生活困难,案件执行未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第三条,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经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讨论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1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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