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司法赔偿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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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治市鑫润物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司法赔偿 |
法院 |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晋0406司救民2号 救助申请人: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区。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之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其与长治市鑫润物贸有限公司案,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潞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长治市鑫润物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前赔偿***货款1242417.6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97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我院执行,我院为其执行回20000元。现申请人***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妻子也没有工作,不仅需要供两个女儿上学,还要照顾生病的老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特申请给予救助。 经审查查明的情况与申请人所诉一致,申请人所诉有其提供的证明材料:1、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2)潞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2、潞华办事处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家庭困难。我院执行人员出具的执行情况说明为证。 本院认为,***因家庭生活困难,案件执行未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第三条,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经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讨论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2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