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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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3180.39元及利息3517.18元,并按年利率9%支付从2020年3月19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