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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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2民初5381号原告柏各兵,男,1984年3月18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

被告

章汉明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

给付

原告

柏各兵劳务费

171829

元,

并以此款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自

2018

2

22

至判决给付之日的

利息

驳回原告

柏各兵

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736

公告费

600

元,合计

4336

(原告已预交)

,由

被告

章汉明

,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

人民陪审员

王中琴

十一

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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