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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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由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预付款1045135.10元”; 二、撤销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与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无效。三、驳回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解除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与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四、由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19年8月20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为82326.16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1045135.10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向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五、由***、***、***、***对本判决第一、四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对***持有的姚安农哈哈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持有的姚安农哈哈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58.48%的股权、***持有的姚安农哈哈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41.52%的股权、***持有的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69.33%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99元,由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68元,由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63元,由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97元,由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