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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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勐腊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34444.41元、误工费106935元、护理费19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8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合计179679.41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勐腊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2000元,剩余部分57679.41元,由被告***赔偿50%即28839.7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原告***负担52元,被告***负担236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勐腊营销服务部负担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朱正武 人民陪审员 黄 平 人民陪审员 张贤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盘丽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