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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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190.52元、利息7261.87元,合计74452.39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