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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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尚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吊车租金47000元(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限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凤平 审 判 员 何轶华 人民陪审员 朱智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