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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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 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 四川泉源堂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泉源堂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6123.53元(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银行账号:65×××7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2×××81);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仁寿县社(工业园区)的房屋(产权证号:仁房权证文林镇字第××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601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