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京西名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肥城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66218.01元,被告四川京西名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款汇入汶上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汶上县支行15487101040024281(注明案件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原告***负担825元,被告***、四川京西名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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