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京西名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肥城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66218.01元,被告四川京西名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款汇入汶上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汶上县支行15487101040024281(注明案件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原告***负担825元,被告***、四川京西名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