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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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汪洋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琅玉瓷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汪洋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仁寿县办公用房(产权证号:仁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位于仁寿县的住房(产权证号:仁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位于仁寿县仁寿县汪洋镇大忠村一组1-101号19栋、20栋、22栋、23栋1单元1-2层1号的厂房(产权证号:仁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位于仁寿县的商业用房,仁寿县汪洋镇大忠村一组1-101号5栋车库、仁寿县汪洋镇大忠村一组1-101号6栋、8栋、10栋、12栋、13栋的仓储、仁寿县汪洋镇大忠村一组1-101号7栋、9栋、18栋、21栋的厂房(产权证号:仁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位于仁寿县厂房(产权证号:仁房权证监证字第××号); 二、扣留被申请人四川省汪洋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琅玉瓷业有限公司的租金180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