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鸿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鸿支行账号5100××××6112内的存款48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川EV××××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 保全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