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保证金60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295000元及利息(以工程款29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3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29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277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2019年11月12日止;2.以29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17元,由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负担3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负担6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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