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龙法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宜宾农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龙法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于2019年8月23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龙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宜宾农神建材有限公司退还货款86900元并支付2019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宜宾农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计1256元,保全费1069.50元,合计2325.50元,由原告宜宾农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40元,被告成都龙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8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