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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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金津港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金津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522284.26元及利息、罚息1418854.36元(2019年12月10日及之前利息),并从2019年12月11日起以本金2522284.2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6‰上浮50%承担罚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425元,由被告四川金津港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春茹 人民陪审员 黄长安 人民陪审员 赵学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黎小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