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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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卓信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同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7068.66元和违约金8706.87元,共计95775.53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元,由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8元,被告***、***、***负担1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