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绵阳市卓信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同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7068.66元和违约金8706.87元,共计95775.53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元,由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8元,被告***、***、***负担1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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