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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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33734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二分段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以8433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16866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以25299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10月1日至付清租金之日以33734元为计算基数);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元,由被告成都龙兴中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