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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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臻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租赁费人民币1560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臻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5935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臻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40447.01元,由天津臻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976.76元(已交纳),由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834470.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71800元,由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若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