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522.29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垃圾清运费144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