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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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2899元,同时原告***向被告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购买的“55D9P55英寸3.9mm超薄人工智能4K超清HDR智能OLED有机自发光电视机”电视1件;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8元(已交纳),由被告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颜 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