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捷威动力工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2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2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鑫豪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天津市捷威动力工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13640元及利息(利息以2136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3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天津市捷威动力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鑫豪鹏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695.84元(已由捷威公司预交),由捷威公司负担12925.84元,由鑫豪鹏公司负担27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18元(捷威公司预交15696元),由捷威公司负担13068元,由鑫豪鹏公司负担2250元;多预交的378元,本院退回给捷威公司。本案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迳付预交费用的胜诉方,法院无需另行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