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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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博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博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并从2016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对四川博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本案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四川博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被告四川博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本超 人民陪审员 黄 瑛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