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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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被告***清偿完毕位于成华区猛追湾街188号2栋30楼3002号房屋[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42037号]的抵押贷款本息,原告***以实际代偿的前述房屋抵押贷款本息金额为限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 二、原告***代被告***清偿完毕前述房屋抵押贷款本息,由被告***于房屋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前述房屋抵押解除手续;在案涉房屋不存在限制登记情形且具备过户条件后,由被告***、四川中荔锦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前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并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三、被告四川中荔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购房款64715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案涉房屋实际过户至原告***名下为准); 四、被告***对被告四川中荔锦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诉讼保全费3756元,由被告***负担75元,被告四川中荔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7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