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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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截止2019年10月10日),并从2019年10月11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资金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四川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