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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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99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559元,减半收取2779.5元,由原告***、***承担1389.5元,被告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