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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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4625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从2018年8月11日起,以4946250元本金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745元,由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25元,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