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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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97500元; 二、被告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货款的三倍金额即292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计4160元,诉讼保全费2860元,合计7020元,由原告***负担520元,被告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