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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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旅行社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式会社逍遥游赔付团款人民币36618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661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 二、被告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旅行社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式会社逍遥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331.71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331.7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逍遥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3元,由原告株式会社逍遥游负担受理费人民币808元,被告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旅行社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人民币6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逍遥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被告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省口岸旅行社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及第三人青海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