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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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82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