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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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50326.58元和违约金10065.32元; 二、***就上述债务向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