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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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 镇江锦丰金属有限公司 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锦丰金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793308.59元、支付利罚息267667.07元(截止2015年10月7日,此后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镇江锦丰金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三、被告镇江锦丰金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49000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五、如被告镇江锦丰金属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由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本市东吴路388号江山名洲阅江园22幢第二至4层104室(22幢0单元0104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金额内优先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 六、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对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鉴定费24000元,合计86038元,由被告镇江锦丰金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因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沈正涛 人民陪审员 蔡志光 人民陪审员 蒋西林 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丽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