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
镇江市房产物资供应处汽车修理厂
类型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经营场所向原告***提供自2005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供***查阅、复制,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查阅、复制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被告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经营场所向原告***提供自2005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供***查阅,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查阅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0元,由被告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支付公告费,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潘丁亮

人民陪审员  姚向群

人民陪审员  刘永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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