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
类型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32399.5元及利息、罚息13842.13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14日后至所有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执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律师代理费23574元。

三、如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限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镇江市谷阳新村二区10幢第7层702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24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194元,由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已预交上述费用,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上述欠款一并支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