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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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智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垫付评估费463100元及违约金(以463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上海吉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智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杭州智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吉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12870元,由被告杭州智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吉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