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45365.06元及利息14505.1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9日,之后的按本金345365.06元、月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80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