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财保713号

申请人

邱根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忠良,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宁波皖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XXX)。住所地:浙江省北仑区大碶高田王街**。

法定代表人:黄林华。

黄林华,男,****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2020年12月31日

申请保全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皖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林华银行存款64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担保情况

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邱根全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皖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林华的银行存款64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660元,由申请人邱根全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李卓臻

代书记员袁静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皖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C}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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