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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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皖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C}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C}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财保713号 申请人 邱根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忠良,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宁波皖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XXX)。住所地:浙江省北仑区大碶高田王街**。 法定代表人:黄林华。 黄林华,男,****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2020年12月31日 申请保全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皖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林华银行存款64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担保情况 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邱根全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皖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林华的银行存款64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660元,由申请人邱根全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李卓臻 代书记员袁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