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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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京都新网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0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类赔偿金2000元,共计122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各项经济损失1000000元,其中771505.33元给付原告***,余款228494.67元给付被告北京京都新网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2元,由原告***负担2667元(已履行),由被告北京京都新网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7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鉴定费3150元,由被告北京京都新网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计入总额中,从其垫付费用中予以扣除,并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舒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雅楠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