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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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合超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思普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联合超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迈思普电子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人民币43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迈思普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元,由被告深圳市联合超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