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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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截至2019年6月25日的逾期利息1619118.79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北京永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永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68元,由***、北京永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永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耀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