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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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兴盛优选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兴盛优选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0562.5元; 二、由被告***、***、***在继承胡畴顺的遗产范围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056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337元,由原告***、***、***承担837元,被告湖南兴盛优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